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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九條
原住民身分法
其他名稱
:臺灣地區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臺灣原住民族族群及身分識別法、原住民族身分識別法、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原住民族身分法
原住民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制定
原住民身分法
第九條
原住民應依其父或母之所屬民族登記其民族別;其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或從姓,應與其登記之民族別相關聯。
前項原住民民族別之認定、登記、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