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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十條
原住民身分法
其他名稱
:臺灣地區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臺灣原住民族族群及身分識別法、原住民族身分識別法、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原住民族身分法
原住民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制定
原住民身分法
第十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內為原住民身分別及民族別之登記,並於登記後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