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原住民身分法
單一條文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法
其他名稱
:臺灣地區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臺灣原住民族族群及身分識別法、原住民族身分識別法、原住民身分認定條例、原住民身分認定法、原住民族身分法
原住民身分法
版本: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11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01 月 04 日 制定
原住民身分法
第十一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