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捐贈政治獻金者,按其捐贈之金額處二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