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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四十條
海岸管理法
其他名稱
:海岸法
海岸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海岸管理法
第四章 罰則
第四十條
犯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作有效回復或補救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