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海岸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九條
海岸管理法
其他名稱
:海岸法
海岸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海岸管理法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九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