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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九條
海岸管理法
其他名稱
:海岸法
海岸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海岸管理法
第三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條
主管機關為擴大參與及執行海岸保育相關事項,得成立海岸管理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政府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