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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七條
海岸管理法
其他名稱
:海岸法
海岸管理法
版本: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1 月 20 日 制定
海岸管理法
第三章 海岸地區之利用管理
第二十七條
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在海岸地區範圍者,區域計畫、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審議機關於計畫審議通過前,應先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