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原住民族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五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
其他名稱
:臺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權利法、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基本法、原民法、原基法、臺灣原住民族保障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法、原住民發展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 制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十五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