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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基本法
單一條文
第五條
原住民族基本法
其他名稱
:臺灣原住民保障基本法、原住民基本權利法、原住民族發展法、原住民基本法、原民法、原基法、臺灣原住民族保障基本法、原住民族基本權利法、原住民發展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
版本: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7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6 月 09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21 日 制定
原住民族基本法
第五條
國家提供充分資源,每年應寬列預算協助原住民族自治發展。
自治區之自治權限及財政,除本法及自治相關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其他法律有關縣(市)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