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八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房屋出租市場發展條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制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三章 租賃住宅服務業
第三節 業務及責任
第二十八條
代管業應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租賃住宅契約書後,始得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
前項代管業不得委託他代管業執行租賃住宅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