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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單一條文
第十六條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住宅租賃管理及發展條例、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房屋出租市場發展條例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版本: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制定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
第二章 健全住宅租賃關係
第十六條
住宅租賃爭議,出租人或承租人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調處,並免繳調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