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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十五條
都市更新條例
其他名稱
:都市再開發條例、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
第九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都市更新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爭議事項提供諮詢服務或必要協助。對於因無資力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動協助其依法律扶助法、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申(聲)請法律扶助或訴訟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