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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八十條
都市更新條例
其他名稱
:都市再開發條例、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
第八章 罰則
第八十條
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