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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十七條
都市更新條例
其他名稱
:都市再開發條例、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
第七章 監督及管理
第七十七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如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而對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之權利顯有不利時,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依第七十五條予以檢查,並由該管主管機關視檢查情形依第七十六條為必要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