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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十二條
都市更新條例
其他名稱
:都市再開發條例、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
第六章 獎助
第七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得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之限制。
金融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前項放款之最高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