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前項不動產役權之設定為有償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請求相當補償;補償金額如發生爭議時,準用第五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