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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七十九條
都市更新條例
其他名稱
:都市再開發條例、都更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版本: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修正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都市更新條例
第八章 罰則
第七十九條
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