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本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
一、都市更新:係指依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事業: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在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事業。
三、更新單元:係指更新地區內可單獨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分區。
四、實施者:係指依本條例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團體。
五、權利變換: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