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視其實際情形,表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實施者。
三、現況分析。
四、計畫目標。
五、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六、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
七、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計畫,含配置之設計圖說。
八、整建或維護區段內建築物改建、修建、維護或充實設備之標準及設計圖說。
九、重建區段之土地使用計畫,含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
十、都市設計或景觀計畫。
十一、實施方式及有關費用分擔。
十二、拆遷安置計畫。
十三、財務計畫。
十四、實施進度。
十五、效益評估。
十六、相關單位配合辦理事項。
十七、其他應加表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