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