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