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條
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前項菸酒健康福利捐提列一定比例作為本保險安全準備之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