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由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提撥;其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一、由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提撥;其提撥率,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