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保險對象因情況緊急,須在非保險醫療機構立即診療或分娩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核退醫療費用;其核退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醫療費用之核退,應於治療結束或分娩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