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或生育事故時,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本保險醫療辦法,給予門診或住院診療服務;醫師並得交付處方箋予保險對象至藥局調劑。
前項醫療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一項藥品之交付,依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