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由保險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共同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所稱醫療費用支付標準,應以同病同酬原則,並以相對點數反應各項醫療服務之成本。同病同酬之給付應以疾病分類標準為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