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保險給付:
一、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
二、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
一、依其他社會保險法令領取殘廢給付後,以同一傷病申請住院診療者。
二、住院診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不出院者,其繼續住院之費用。
三、經保險人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需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四、違反本法有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