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規定自行負擔費用: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四、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辦法及第一款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重大傷病。
二、分娩。
三、接受第三十二條所定之預防保健服務。
四、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
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之辦法及第一款重大傷病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