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本保險保險費依下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二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由各級政府及各行政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應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二類、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應自付之保險費,按月向其投保單位繳納,投保單位應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五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應補助保險費之各級政府,於當月五日前撥付保險人。
四、第二類至第四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保險費,應由各級政府及各行政機關補助部分,每半年一次於一月底及七月底前預撥保險人,於年底時結算。
本保險之保險費,應於被保險人投保當月繳納全月保險費,退保當月免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