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資格之一,始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
二、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第四款所定被保險人及其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眷屬資格者。
三、在臺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第九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凡具有外國國籍,在臺閩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第四款所定被保險人及其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眷屬資格者,始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滿四個月者。
二、在臺閩地區設有戶籍,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第四款所定被保險人及其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眷屬資格者。
三、在臺閩地區辦理戶籍出生登記,並符合第九條所定被保險人眷屬資格之新生嬰兒。
凡具有外國國籍,在臺閩地區領有外僑居留證,並符合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與第四款所定被保險人及其符合第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眷屬資格者,始得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