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下:
一、特約醫院及診所。
二、特約藥局。
三、保險指定醫事檢驗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特約醫院及診所。
二、特約藥局。
三、保險指定醫事檢驗機構。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
前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特約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