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條
為協定及分配醫療給付費用,應設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由下列人員各占三分之一組成;其組織規程,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一、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
二、保險付費者代表及專家學者。
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