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二、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不聽禁止者。
三、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