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不聽勸阻者。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三、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者。
四、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