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之一
消防指揮人員搶救工廠、儲存化學品之倉庫或儲存場所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火災時,其管理權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二、提供該場所化學品之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及搶救必要資訊。
三、前二款之必要資訊,應依中央各主管機關之規定更新上傳至指定之網路平臺。
四、立即指派專人至現場並協助救災。
前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實驗室或倉庫,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