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編組義勇消防組織,協助消防、緊急救護工作;其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由省(市)政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之。
前項義勇消防組織所需裝備器材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