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消防工作範圍如左:
一、火災預防及搶救。
二、消防安全設備檢查及管理。
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定期檢查。
四、消防水源設置及管理。
五、防火教育及宣導。
六、火災調查及鑑定。
七、其他重大災害配合搶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