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致死亡、殘廢或傷害者,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慰問金。
不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慰問金者,準用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