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
左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軍事及警察學校學生或警察。
二、現在學校肄業學生。
三、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國民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
第一項第二款之現在學校肄業學生,屬於現職公職人員再行進修者,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現任公務人員不得在其任所所在地,申請登記為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