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監察員一人,監察員若干人,監察投票、開票工作。
前項監察員由候選人就所需人數平均推薦,送由選舉委員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監察員之推薦,由所屬政黨為之。候選人或政黨得就其所推薦之監察員指定投票所、開票所,執行投票、開票監察工作,如指定之監察員超過該投票所、開票所規定名額時,以抽籤定之。但投、開票所監察員不得全屬同一政黨。
主任監察員及推薦不足額之監察員,由選舉委員會就左列人員遴派之:
一、地方公正人士。
二、各機關、團體、學校人員。
三、大、專院、校成年學生。
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