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條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