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接受捐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其接受捐助所得財物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