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區域選舉人名冊,由鄉(鎮、市、區)戶籍機關依據戶籍登記簿編造,凡投票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權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或除籍之選舉人,仍應在原選舉區行使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