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各級選舉委員會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選舉、罷免公告事項。
二、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及計畫事項。
三、候選人資格之審定事項。
四、選舉宣導之策劃事項。
五、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六、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理。
七、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事項。
八、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