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競選活動之項目如左:
一、設競選辦事處、置助選員。
二、舉辦政見發表會。
三、印發名片、傳單。
四、使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
五、訪問選舉區內選民。
前項第一款、第四款於監察委員選舉不適用之。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