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
候選人印發名片或傳單,應註明印刷所之名稱及地址。
候選人製作標語,其懸掛或豎立地點不得妨害交通。
名片、傳單或標語,如張貼時,候選人應於投票日後十日內自行清除;不清除者,應負擔代執行之費用。
懸掛或豎立之標語,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