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名冊,應以各該團體造報之會員名冊為準,由戶籍機關依前條規定編造。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喪失會員資格之選舉人,仍應在原團體行使選舉權。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聲明在工作地投票者,應另行編造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