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八條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省(市)議員,縣(市)長之選舉、罷免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二、縣(市)議員之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訟,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三、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之選舉、罷免訴訟,由該管地方法院管轄。
前項各款所稱該管法院,指選舉、罷免行為地之管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