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隸屬行政院,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擬定,呈請總統核定之。
省(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縣(市)選舉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
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均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各級選舉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